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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大家一起来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www.yn315.cn 发布时间:2021/4/25 9:07:41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天云南薪税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规划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生育调节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以下服务:
(一)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四)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奖励与社会保障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农村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政策解读
一、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生“三孩”
【问】:自从“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后,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家普遍知道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但不少还想知道,再婚夫妻之前各有一个子女的,还能再要一个孩子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二孩《生育证》咋办理
【问】:有妈妈提出一个疑问,政策出来后,申请二孩生育证需要哪些证明?
【答】:该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交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社区)收到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后,先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该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计划生育证》;如果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乡镇、街道(社区)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做好解释工作。此外,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在核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对再生育夫妻所持《计划生育证》签章并注明子女出生日期。
三、产假怎么休
【问】:很多职业女性最关心的问题是产假怎么休?
【答】:而这一点,省卫计委在今年4月份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已经解释得很清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依法登记结婚的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享受上述延长的假期。
四、生育奖励怎么拿
【问】:接下来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是生育奖励怎么拿?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后,全省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2016年1月1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此证。
对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违反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

相关问题回复
一、贵州省的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怎么区分的?
答:参加育保险由育保险基金支付没参加育保险由用单位支付法律依据:《职工劳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职工产假期间育津贴已经参加育保险按照用单位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育保险按照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单位支付。

二、贵州省双胞胎产假在158天产假的基础上还能休多久?
答:贵州省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三、贵州女生18岁生孩子,可以上户口吗?
答:女生18岁生孩子,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可以上户口,需要父或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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